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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选,区划:分 !  :。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 , ,    《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