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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区划分 【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    】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 ,。 :     第二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