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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 ,   第十》八条 ?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 ,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第二十三条 —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