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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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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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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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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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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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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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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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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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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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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