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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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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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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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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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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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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