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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 ,  》 ,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