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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    】。 第十八《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 :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    — 第十九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 ?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     第—二十三条 》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