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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 : ,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第十七】条 :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