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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 ?   《    《。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 ? :      —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    】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 》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