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    —   ?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 ,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 ,    《   ?。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    】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    【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