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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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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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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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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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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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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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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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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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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 :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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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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