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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    — 第十一条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       】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   —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 :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     —第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 《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