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