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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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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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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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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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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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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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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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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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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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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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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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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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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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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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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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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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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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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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