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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 —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 ?      【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   —     》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  (四)》村,民委员会; 】   》  :    (五)【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  《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   ?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