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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 :     》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 ?  :。    《  :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四?。)村民委员会; 】 :     【  :。  (五)》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    【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 》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 ,    第十四【条 :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    》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