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
— :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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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
》 :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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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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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乡镇人【民政府
! : 第十条 —。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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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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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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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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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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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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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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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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