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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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
: 》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
?
:。 《 :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 《 (四?。)村民委员会;
】
:
【 :。 (五)》乡镇人民政府—
《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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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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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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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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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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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
, 第十四【条 :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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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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