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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   ?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 , ,  :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 》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