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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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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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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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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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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 ,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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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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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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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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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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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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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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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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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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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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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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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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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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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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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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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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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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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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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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