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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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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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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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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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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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 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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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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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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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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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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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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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 :。 第四十四条— ,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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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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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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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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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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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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