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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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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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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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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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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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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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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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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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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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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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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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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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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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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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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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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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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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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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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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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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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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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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