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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 》。       【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  :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 ,。    —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 ,  ?。。  :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 :    《第三十三条 —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 第三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