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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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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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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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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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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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 》 :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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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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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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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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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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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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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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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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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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