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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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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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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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九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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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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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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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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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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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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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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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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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 ? 第三?十三:条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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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 ?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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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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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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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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