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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 》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四十八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     第五!十五条? ,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五十?六,。条,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