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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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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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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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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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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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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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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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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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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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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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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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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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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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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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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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