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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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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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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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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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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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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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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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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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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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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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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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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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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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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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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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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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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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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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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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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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