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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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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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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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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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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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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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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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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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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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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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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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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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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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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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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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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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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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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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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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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