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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 :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     !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第五十四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   ?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五十六条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