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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   【 ,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   —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 《     》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 ?   《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 ,    【    《。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 ,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 ,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