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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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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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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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
— ?。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 》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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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
》 ,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 》 , ,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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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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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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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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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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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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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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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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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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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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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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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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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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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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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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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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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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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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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水源类型;
!
】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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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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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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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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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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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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