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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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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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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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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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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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
!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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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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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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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 :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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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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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 ,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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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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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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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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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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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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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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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
—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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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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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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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 : 第?二十三条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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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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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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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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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 , (二【)取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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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
】 》(四)?水源类?型,;,
!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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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 ?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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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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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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