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 《 ,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
—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 《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
: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
第!十五条 《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六条 《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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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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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 第十?七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第十八条 】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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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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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 ,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 第二《十一条 《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 :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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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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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
【 (四)水源【类,型;
】 【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 ,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