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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 》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  》   ?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     】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  《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 ,       】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  :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 :   《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  第十五条—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 》 ,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    第十七条 !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    —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     》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   ?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  :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    】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   —      (二】)取水期限;—    !  :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 :        】 (四)水》源类:型; 《 《   ?    《。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 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