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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   第《十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 :。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 , ,   ?    (二)申】请理由; !       【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 ,  ?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  :  :  :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