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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 ,。 ,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      —(二)?。申,请理由; 】    》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 , ,    《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 :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 ,   》    《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