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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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
— 第十一条【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 (二)申请理由!;
《
,。
【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 《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
— —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 《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 ,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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