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
》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申请书;
》。
:
: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
【 : , (二)》申请:理由;
】
: 《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
】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
,
《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
【 ?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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