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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     》。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   —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