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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 : : ,   ?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    【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