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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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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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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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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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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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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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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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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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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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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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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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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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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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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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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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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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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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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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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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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