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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   第五条 【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八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