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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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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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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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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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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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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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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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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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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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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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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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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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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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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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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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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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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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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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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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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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