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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 , ?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 ,。     第六【条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     第七】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  :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   【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