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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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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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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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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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三条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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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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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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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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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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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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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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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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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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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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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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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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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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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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