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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 —    《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条 ?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五十三条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 , : ,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第五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第五十六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  》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 《 ,      — ,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       】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   【 ,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