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罚 】则
】
?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
】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 ?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
【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
》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 第五十八条 !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