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罚 则 】 《 ,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 ?  :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     》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      】 ,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 ?    第五十【六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  ?     》 ,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   ?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  :     》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    —    《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