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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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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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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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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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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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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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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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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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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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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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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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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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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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
《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
: 《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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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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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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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 ,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
】 ,。。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
】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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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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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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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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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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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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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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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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