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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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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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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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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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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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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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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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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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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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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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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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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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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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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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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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 ,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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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
!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
: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
》 ,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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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
?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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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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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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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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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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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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