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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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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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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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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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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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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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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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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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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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
《 :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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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
?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
— ?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
》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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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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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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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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