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    】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    《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       !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  》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     》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     【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  :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  :。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   》    《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 《  :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  ?。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 ?     —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 《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