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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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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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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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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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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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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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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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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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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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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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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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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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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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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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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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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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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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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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 》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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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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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
—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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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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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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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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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
,
!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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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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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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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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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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