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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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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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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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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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 第三十八条 !。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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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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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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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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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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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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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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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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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 : :。。 :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
,
:
,。 , 《 :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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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 : ,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
!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 ,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 ?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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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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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
,。 , 》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
:。 : ?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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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 ,。。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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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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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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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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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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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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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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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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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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