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 《  :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    《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 :  :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 《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      !   (五)认证依!。据,; —      —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   》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八)发证机构!; —       【  (九)证—书编号;《 —       【。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  》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      【 , ,。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 ?    《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     》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  :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        】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 ,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 :  《      —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 , : :  :。  : ,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       ! ,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 ,    —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       【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       !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   》   ?  :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 ?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   【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    》 , , ,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  《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 《    《    《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   ?  :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 》 ,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 《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 ?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   【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