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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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
?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
!(一)设《计鉴定;《
【 (】二,)型式试验;—
?
!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
《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
?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
》 《。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三)?认证模式;
】
【。 ?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
—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 , —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
【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
: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
? : 》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
,
,。
》 : (十二)其【他规定
《
【 :第十条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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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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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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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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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
》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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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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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