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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证实施!
《
,
? ?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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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
:
《 ? (一)》设计鉴定;
【
:
,。。
》 (二)型式!试验:;
《
— :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
《 ?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
《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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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 ,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三【)认证模式;
】
— ,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
—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
: 《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
,
《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
《
? :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
【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
:
《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 ? (—十,二)其?他规定
—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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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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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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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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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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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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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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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第十》七条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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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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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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