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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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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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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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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设计鉴定】;
】 (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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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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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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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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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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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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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三)认【证模式?;
】 :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
【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
】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
: , , ?。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 —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
,
】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 , ?。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
》。 ,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 (十!二)其他规》定
】。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 第十一条 !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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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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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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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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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
—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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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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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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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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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
》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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