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证实施
【
】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
? , — (:一,)设计鉴定》;
【。 (!二)型式试》验;
》
?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 》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
《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
【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三)认证模式;!
! : ,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
:
【。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
,
!。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
!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
》 》。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
【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
!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
? , (十二】)其他规定》
!。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 第十一条 !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第十四条 》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
?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
: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第十七条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