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认证实?施 》。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   》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  :    (》一)设计《鉴定; 《     !   ? (二)型式试验;! , :     【 ,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  :    《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        !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    》  :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  》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  》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      】  :。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  (三《)认证?模式; !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  —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   【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  :      —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   》   ?。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       !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  》  :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 ?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    【。     》(十二)其他规【定 【    第十—条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     第十二条! ,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  —。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  :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    》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 , , :    《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    《。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  :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   【  第十七》条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 ,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 》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