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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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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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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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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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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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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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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 :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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