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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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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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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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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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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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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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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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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