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  《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 ,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