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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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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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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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 ?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 ?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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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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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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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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