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 ,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
: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
: 《。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 4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
》 , 4?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4—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
?
【 ,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
【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 ?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
【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 ,。 46.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 47.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
?
? :4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 ?4,9.: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 ,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50. 】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52.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
,
,
: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5》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
:
《 ,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5》。。6.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
》 5?7.: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
》 58.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
:
—59.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
6!0. 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
:
,
》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
《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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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
: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
》。 ,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
》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
》。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第三》十,一,条 :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
》 ,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
: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三)】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
《 ,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71.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 7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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