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
?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 》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4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
:
4【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
,。
》 ,4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
,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
】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 ,。 ?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
:。
》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
: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46!.,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47.!。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 4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
,
49.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50. 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
: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
》 52.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
》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5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 :。 ,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56.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
!57.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
? 58.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
5!9.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
:
6】0. 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
—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
,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
:。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
? :第二十八条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
《。
: :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 :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
第三】十七条 《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 (三《)破产债《权
《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
】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1》.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7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
】 第四十条 —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