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
】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
【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4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
:
》4,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 4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 :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
?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
《 》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
【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46】.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47.】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
】4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 4《9.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50. 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
—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
】。52.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
—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
《 5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
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 , 5:。6.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
【57:.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 5》8,.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
:
《 59.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 6《0.: 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
《
: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
—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
: 《第二十八条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
》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
》。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第三十一条 【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
《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
? 第》三十二条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
?
,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
?
: 》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 》 :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
,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
》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三)破产债权【
《
?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1.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7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
?
: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