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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      】  :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   ?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4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   —  4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  4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       【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 ,     】   ?。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 ,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      —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  》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   ? 46.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47.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     4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    【 49?.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   ?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50【. 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 ,     】52:.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    【。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5!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 ,     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56.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    57.【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  —   58.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  59.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    《 6:0. 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 ? , :。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第二十》六条 ?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 :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   》。  第二十》九,条 :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  —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   第三》十二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    》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  :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 《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三【)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第三十九条 】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1:.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    7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 ?。    第四—十一: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   ?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