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 》。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
,
—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
?
《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4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
,。。
— 4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
: : ,。4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
【
》 4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公告应具有!下列内容
!
—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
《。 —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
— :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 《 :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
:
:。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4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
4】6.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
— 47.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 :4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
【
—49.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
《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50. 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
《。 ? ,51.清《算组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
52!.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
《 53.—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受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 , 5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
! ? 5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5:6.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
— 5?7,.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
《 5?8.: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
?
59【.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转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
》
60. !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体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联?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算组:收回破产企业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本意【见,第55条处理
【
》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
,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 , :第二:十六条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 ,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
,
第二十!七条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
: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 ?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
?
》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 , : 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
《
第三十一!。条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
《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
《 第三十二条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
,
,
?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
:。 第三十四【条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
【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
》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 :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
《 : 《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
》 《。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1:。。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追】回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 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 : 第三十》七条 ?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
,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 《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 (三)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
【 第三十八条 】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 ?第三十九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71】.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 ? 7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
,
第四!十条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73》.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无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
《 第四十一条 !。 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
!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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