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74.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75.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6.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对人民法院通知清偿的债务数额或交付的财产数量有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被驳回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