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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和?解和:整顿 》 《     第十七】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3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应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 —       【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     ! ,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     》。 (4)《扭亏:增盈的办法》。; :   【      (5】)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   —  3?6,.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   【  第十《八条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34.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应具—有,下列内?容,  【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    》     (2)】清偿债务《的办法; 】       】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     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 》     第】十九条 《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3:5.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企业与债权】人达不?成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 《  :   第二十条【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 ,  》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 ?      【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 ?   ?   ?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    【    《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37.企】业整顿期《间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 ?     !。。3,8,.企业整顿期间【。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 ,     【第二十二条 —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 ?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39【.经过整顿企业【。能够偿还到期债务】的只能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但是有!财产担?保并且没有放弃优先!权的:债权不在此》。限 ? 《    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   ?  4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的即可依法宣—告其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