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
》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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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 :。 《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
: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
— 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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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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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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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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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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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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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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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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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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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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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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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 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 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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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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