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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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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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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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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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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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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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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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 第十—四条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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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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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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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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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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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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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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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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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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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
】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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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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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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