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
: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
》 《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
》。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
,
【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
,
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
:。
,
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
《 :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
!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
:
:。 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 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
《 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 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