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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 》    第十三条 !。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    】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     —   ?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     第十】四条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     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 ?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 ? ,    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 ?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 ,     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 ,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  》   ?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     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  —   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 》    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