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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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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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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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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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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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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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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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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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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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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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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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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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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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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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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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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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 ,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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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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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 , :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 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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