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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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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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1.【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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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
《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
】 第:十,四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2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
【。。 ? 24.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
!。
》25.?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三日报告人民法院!
—。。 《26.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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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七—日(外地应为二【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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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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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 第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2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以《。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算票数以其代!。表的:债权:。额计算表决的债【权额:
?。
? 《29.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 3》0.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
《 31.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
】32.?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