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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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
?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3.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 【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
:
】 :。 (2)债权—性质、数额;
】
—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
《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
—。 》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
《。 《 《(2)会《计报表;
》
:
? :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
】 《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
: ,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
—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
【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
《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1)》立案:时间;
! :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
】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
,
【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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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申报》书应具有本意见第4!条,所列前?三项内容
【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
】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1》6.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 (债务【。人) ?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 《 ,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1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
】
!1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以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院移《送
《
1】5.: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
《 ,不申请破产的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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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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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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