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3.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会计报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17.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申报书应具有本意见第4条所列前三项内容。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6.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 (债务人) 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1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

    1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以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院移送。

    15.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不申请破产的,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21.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