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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 ?  :。。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3.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 , ,     —   ?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  :     (2【)债权性质》、数额; ! ,  : ,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   【    《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   ? 5.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  》   ?    (2—)会计?。报表; 【 ,       【 ,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 ,    《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 《       【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     】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 ,    —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1)—立案时间; 】  《     》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 ? ,    《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    】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 17.人》民法院发布立案公】告后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申报书!应具有本意见第4条!所列前三项》内容 【    《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16】.,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 (债务】人) 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 ,    《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 1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 《     1!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破!产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其他人民法院并】且在三?个月以内难以审结】的应:通,知该人民法院移送 ! 《     1—5.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务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 ?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 》    《不申请破产》的不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可继续进行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     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    — 21.《 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扣划—的,无效应当退回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罚 ? ?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    》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者:。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