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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 , ,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 ? ,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   》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