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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    《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  ?      —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   》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   《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  第二十五条【 ,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