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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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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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第十九条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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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 :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 》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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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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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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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 :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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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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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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