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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    第十—七条 ?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    第十九条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    》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 :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    —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      【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 《  :。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 ,。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