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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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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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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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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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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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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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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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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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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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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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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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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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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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