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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     】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        】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       】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       【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   —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