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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账户—。管理 !    《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  ?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  :。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 ,      —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       】。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       【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    【。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 ,   》 ,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