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