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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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
《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参—加人员;
》
【 《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
! :(三)账户管理【;,
】 (【四)权益《归,属,;
《
》 (五】)基金管理》;
—。
《 ,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
—。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
— 第九条 —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 第十一条 【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
《 ?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