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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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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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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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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 ? : ,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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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
— 《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 《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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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行为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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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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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
【。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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