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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 : :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 :。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   》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 ,   ?  第十《八条 ?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    —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   ?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        !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 ,。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 ,        】 (六)产权交【割事项; 【      】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   【  第二十条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 , ?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