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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    《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   【 ,。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 , ,。。     第十三!条 :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 :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     》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第十五【。条 :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六条 《 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 :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  —。。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     】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   ? , (六?)产:权交割事《项; 【      —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  :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   —。  第二十条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 ?。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  《   第二》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