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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  【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   ?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 第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 ?   《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 ,     第十】三条: ,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 《    《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     》  :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   —   ?。 ,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     》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  —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      !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 :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   》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受让】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 , :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  ?。。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  :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    —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  ?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  》     》  (?六)产权交割事项;!    !   ?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    《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        】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     !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 ?   ?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 《。   ?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 第二?十一条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   第二十—。三条 ?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