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学—生申诉
【
:
《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 ,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
【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第六十三条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
: 》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
《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六十五条! ,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
》 :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