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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学生申—诉 】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 ?    》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 ,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  :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       【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  《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   ?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