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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   !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 :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