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建标库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