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 建标库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