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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 《 ,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   》  第?二十二条 》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 ,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 ,     【 , ,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 :。     第—二十三条 》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第二十四》条 :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