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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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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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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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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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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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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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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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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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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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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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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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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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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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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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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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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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