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