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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