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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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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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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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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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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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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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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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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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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