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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