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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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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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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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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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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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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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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