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