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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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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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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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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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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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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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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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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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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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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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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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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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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