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
》 第三十六》条 :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
【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
!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
—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
:
【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1,]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
》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
:
—。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
?
? 》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 , ?。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 【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
《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
,。
【。 :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 ? 《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