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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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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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 》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
!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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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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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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