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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     》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 ?     —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 《   ?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 ,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