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
:
《 — (二)“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对【抗行动的《地震事件;
—。
》 — (四)“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 】(五)“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贮—存设施、《。水坝、堤岸等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