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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震?应急 》 《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 ,  :  第十六条 【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 《  :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 , ,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