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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临震【应,急 : , , :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 : :    第十六条 !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 》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   《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  :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