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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预案 【 ,  ?。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第,十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  》 ,      (二)!应急通?信保障?;  】     》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 》        】(四)灾害评估准备!;, 》     》 ,   (五)应【急行动?方案 —  ?   ?第十四条 》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