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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急预案 ! 《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一条》 ,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  :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      —   (二)—应急通?。信保障; —   —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   【     》。 (四)灾害评【估准备;《    !。     (五【),应急行动方案 【 :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