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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急机构 》 ? :     第六条 !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 , ,。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 , :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