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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 《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开】标,记录:; :    】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    《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 ,    《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     第!四,十四条 《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 ?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 ?   【  第五十条 【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