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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 ?     第四【十一:条 :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    》 ,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   ?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第四十三条 】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   ?  第四十六条【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 !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 】  —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