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详细评审
—
《。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第三十条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
,
》 ,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
,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第三:十五条? ,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
《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
,
—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
【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