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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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第三十条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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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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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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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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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 第三十四条 】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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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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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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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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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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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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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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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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