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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详细评审 【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    】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细微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 !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 》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   ?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或者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调整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  ?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   【  第三十七条 】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 :。 ,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 《   ?  第三十九条 】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如果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  》   第四十条 】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但不得】修改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