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性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列出排序。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文件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