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