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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 ?  :  :。。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  :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 :       】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 《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     第!十四条 《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  :。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  《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