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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 ?   《 ,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      —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十六条 《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