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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   》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三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  :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