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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排污费的!征收: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 :   《  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  《。   第十二条【 ,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 ?。。       【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 《     》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      !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  :。  :   ?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三条 【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 ?    《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五条 】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  :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