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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  《。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 , :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 ,   ?。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