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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 》  ?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  ?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    】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