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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    【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 : ? ,。  :。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 ,   —  第八条 —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  ?   第九条 【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 :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