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