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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    】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   【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 ,。  《   第四条—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