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工程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对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应当进行成本核算(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本分为农业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业工程成本。

    农业工程成本包括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修建田间道路、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草场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林业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经果林及苗圃建设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体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形成实体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普工和技工及机械施工费、林木种苗费等。

    间接费用是不形成实体工程,但对形成实体工程有紧密联系所必须发生的共同费用。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预决算审计费、材料损耗等。

    第十九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成本范围,不得将项目实施计划之外的支出,以及与实体工程建设无关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