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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有《。关人员、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七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 【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公告送达 !    《 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决定罚?款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第七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七十:六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 第七十《九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责令: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八十条—。 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没收物品应】。当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和清单 】。。 第八十三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