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案和立卷归档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八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第八十六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报告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业行政处罚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