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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   ?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 , 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情况紧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 第四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二—)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   !  (三)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五)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实施前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具备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鲜活产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和《其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 ,第四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七)违法行为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九)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五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  :  (二)程—序是否合法; 【。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 ,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 第六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 第六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 , (一)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第六十八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