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 ,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
: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
: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三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
《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
,。 ?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 : 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情况紧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 , ,(二)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
(三!)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四)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 (五)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实施前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具备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鲜活产《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和《其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
《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 : (七《)违法行为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 ,(九)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
: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
: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
?。。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六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 ,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 ,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