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 :(一)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的情况《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撤销立案
】。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一)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三:)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
(四)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 (》。。五)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或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提—供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
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由证据提供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辅【。助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
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由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所在机?构公章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意见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抽样取证情况!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抽样送检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
《
《 非从生产单位直接!抽,。样取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向产?品标注生产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对涉案产品—。。是否为?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确?认并: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情况紧】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向当》。事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
【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 (:二)需要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的送交有关机!构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
!
》(三)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四)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五)】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在实施—前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具:备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鲜活产》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和其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四》十七条 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七)违【法行为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九!)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 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
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中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
!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四)《定,性是否准确》;,。
?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 (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
(—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案件审】核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的办—案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
(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七)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 (四)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普通程序实施处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当?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超【过十万元
第【六十: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
第六十二》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名单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等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一)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六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
,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当场【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也可以】在听证会后三日内向!听证机关补交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
: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按照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