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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二十九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修改章《程;
!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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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 ,。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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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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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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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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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
】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三十五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
《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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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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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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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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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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