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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    《  (一)修改【章程;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  》    《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   ?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三十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 , , ,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  : ,   ?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  :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    》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三十四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第三】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 ,   》   ?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