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修改章程;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 》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
: 《 :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
【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
《 第《。三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 : : ,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