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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修《改章程;《 ?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     —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       【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 ,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   》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三十四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        !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