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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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修改《章程;
!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
: :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
【。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
》 , :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
,
》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
!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
— —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
?
【 :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 —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
— ,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二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
—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
》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 第三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
《 —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
】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
: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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